【案例分析】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辞退员工是否涉及违反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某某茶餐厅因经营需要欲聘请两名厨师,经人介绍,彭某与潘某某有意应聘到某某茶餐厅从事厨师工作,2023年5月11日晚上8点左右,彭某和潘某某到某某茶餐厅与任某某夫妻及经理赵某某见面商量应聘事宜,双方很快商定了每天上下班时间、工资待遇、每月休息天数等事宜,并表示不需试菜,第二天就来上班;约定彭某为厨师长,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轮休3天。2023年5月12日彭某到某某茶餐厅从事厨师工作,某某茶餐厅由经理赵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对餐厅员工进行考勤并负责发放工资,彭某也将自己与潘某某的每天工作做了登记,某某茶餐厅按约定支付了彭某工资。2023年7月31日彭某正在轮休,收到赵某某微信“彭师傅,店里生意实在是太差了,一直都在亏损状态,有机会我们在(再)合作,我把这个月的工资转给你。”,彭某微信询问怎么不提前告诉一声,赵某某没有回复,后彭某打电话询问,确认被辞退了。某某茶餐厅没有与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3年5月12日上班至7月31日被辞退,彭某共休息5天。
后彭某以某某茶餐厅为被申请人向Y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支持了二倍工资、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资费用,现某某某餐厅不服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某某茶餐厅聘用彭某从事厨师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某某茶餐厅诉请撤销岳楼劳人仲案字〔2023〕第227号仲裁裁决书,其不需向被告彭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劳动工资共计30322.5元。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就原告某某茶餐厅的诉请分述如下:关于某某茶餐厅是否应向彭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某某茶餐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彭某协商一致,聘请彭某从事厨师工作,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能够胜任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某某茶餐厅应向彭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4988.5元(8000元/月×1个月+8000元/月÷21.75天×19天)。关于某某茶餐厅是否应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现某某茶餐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彭某在试用期有多次迟到、早退、旷工和顾客投诉的情况,其早在一月之前就告知彭某,如果不改正错误,将准备另换厨师并予以辞退;而是没有与彭某协商就直接辞退了。依法某某茶餐厅应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8000元/月×0.5月×2倍)。关于某某茶餐厅是否应向彭某支付双休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依法另外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本案中某某茶餐厅虽与彭某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轮休3天,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已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中已包括彭某在休息日工作的工资;现彭某向某某茶餐厅主张休息日工资,应予支持。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规定,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依法某某茶餐厅应向彭某支付周末加班费6800元【(11周×2天/周-5天带薪休假)×267元/天×150%】。关于某某茶餐厅是否应向彭某支付法定休假日工资问题。本案中彭某向某某茶餐厅主张法定休假日端午节工资,某某茶餐厅抗辩称已向彭某发了现金红包作为工资补偿;彭某不予认可,认为100元的红包是老板对员工的节日慰问,本院对彭某主张的法定休假日工资予以支持。根据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某某茶餐厅应向彭某支付法定休假日(端午)加班工资534元【1天×267元/天×(300%-100%)】。故对原告某某茶餐厅诉请不需向被告彭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休日及法定休假日劳动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行业观点


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确定不能仅以书面的劳动协议来确定,可通过实际用工的管理过程和工作记录来确定,本案中虽然彭某未与某某某餐厅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但通过相关的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可以认定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而司法实践中要求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解除劳动关系须承担举证责任,若提供证据不完整不充分,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某某某餐厅虽以彭某多次迟到、早退、旷工和顾客投诉等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法眼物业法律服务

关       注:济南市历下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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