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小区业委会成员被判刑,更多细节披露!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找谁?

电梯投放广告,找谁?
物业管理不规范,找谁?


在小区日常经营中
业主们遇到上面这些问题
可能都会找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应该是为业主们服务的
然而,现实中
有一些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以此为契机,
着眼于蝇头小利
侵蚀业主的利益
严重者甚至被判刑!

近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一批
业委会成员涉嫌
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
等的刑事案件。

其中有一业委会主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
等待他的审判结果如何?
我们一起来看看


No.1

案件通报

 挪用资金罪 

深圳南山区某小区的王某通过业主选举,高票当上了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履职期间,他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管理业委会资金…


为了方便管理,王某特意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来收取小区停车场设备维护费、小区物业维修费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等费用。


然而好景不长,手握一大笔资金,深受业主们信任的业委会主任也动起了歪心思。于是,王某私自从业委会公共账户中分9次共将44万元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并用于股权投资、借款等事项。


2016年5月,在小区财务审计中,王某的“小动作”被业主们发现,并向公安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委会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受贿罪 

张某和李某在担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和物业公司签订新物业合同的便利,收受物业公司人民币6万元,随后便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


最终,二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2019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被告人余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在任职某商业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出资将商业广场公共部位改造成铺位,随后将铺位产生的租金收益近百万元占为己有


此外,他们还挪用了商业广场、电梯、大堂等其它公共收益百万元


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相关业委会成员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刑三年到五年不等


 职务侵占罪 

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向全体业主公示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部分公共财产,以补助、辛苦费的形式私自占为己有,共侵占8万余元


最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除了上述通报的案件
在实践中,
还有业主委员会成员
向房屋违章阳台的检测公司收取回扣
小区业委会主任接受
小区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承包方的贿赂
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No.2

业委会成员可能涉嫌的
刑事罪名

有的人可能会问:

☞ 为什么业委会成员能构成以上犯罪?
☞ 业委会是单位吗?
☞ 业委会的成员是个什么身份?
☞ 业主委员会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其他单位”?

对于这几个问题
早在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就给出了回复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40号(政治法律类168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立法或司法程序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7年颁行、2016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的公共收益要用于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追回挪用或侵占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并处挪用或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此,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法侵占和挪用物业的公共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刑事追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则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前述侵犯业主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实践中业主委员会设立情况的复杂性,业主委员会能否认定为“其他单位'的问题,理论认识尚存争议,实践中判例也较少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设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能否参照此规定将业委会解释为“其他单位'并进而对其成员实施的挪用、侵占行为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制发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认识,以解决对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7月30日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
在构建和谐小区过程中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了解完上面这些案例
业委会的成员们注意啦!
千万别肆意乱为
否则,
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物业服务商

关       注:济南市历下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投稿邮箱:lixiawuxie20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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