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公共收益有哪些?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小区的公共收益有哪些?

小区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公共场地停车费;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用房、经营用房租金收入等。

公共收益归谁?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公共收益应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小区公共收益如何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包括业主委员会换届、选聘物业企业、招标、代理费、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通讯费、经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补贴等) 补贴物业服务成本不足的合理费用;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



【以案说法】


2019年1月,家某安物业公司与金井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家某安物业公司为金井明珠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小区地面车位停车收费作为公共收益,双方各为50%。2022年2月13日,家某安物业公司公布自2019年以来公共收益收支账目,停车收费共计44857元,双方均摊各为22428元,家某安物业公司代为金井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支出的费用合计4690元(其中业主办公桌椅490元、车辆识别系统升级及更换软件2200元、3栋屋顶维修2000元),余下17738元。金井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家某安物业公司移交公共收益17738元,均被拒绝。2022年9月,金井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将家某安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家某安物业公司向原告金井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小区2019年2月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公共收益17738元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收取小区停车费作为公共收益,原、被告各为50%,现原告要求被告移交停车收益17738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令被告家某安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原告金井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人民币17738元。


       

稿lixiawuxie20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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