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熊孩子”高空抛物,由谁买单呢?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城市日趋繁荣,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空抛物的现象曾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大家安全意识的提升,高空抛物的现象显著减少,但是未成年儿童的高空抛物现象却仍时有发生。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便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儿童高空抛物引发的赔偿案件。那么,“熊孩子”高空抛物,由谁买单呢?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30日上午,8岁的点点在小区楼下玩耍,10岁的图图于该楼栋天台处抛下一块西瓜皮,致使点点的脚部被砸伤。事发后,点点被送往医院。经诊断,点点软骨组织损伤,需石膏固定,卧床休息。

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点点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图图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


沙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接手案件后,及时与双方沟通,了解矛盾根源,考虑到双方比邻而居,本着和睦、谅解、包容互助的心态和原则,组织双方先行调解。

法官向被告讲解了民法典对于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告知虽然物品是孩子扔的,但作为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引导的义务,对孩子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对孩子在天台扔西瓜皮的行为向原告表示了歉意,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但因自己工作不稳定,且独自抚养四个孩子,家庭情况较为拮据,希望原告能在赔偿金额方面作出让步。经法官调解,原告表示权衡各方面因素,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一定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醒

从高空抛掷的物品,在重力加速度的加持下,即便是一个很小的物体,也会产生足以造成财损人伤的冲击力。身为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让未成年人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安全行为习惯的重要性,不再为“缺位”的监管买单。既要以身作则,也要言传身教,拒绝高空抛物,从自身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稿lixiawuxie20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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