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停后在小区溜弯
万万没想到
走着走着人就摔了
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怎么判?
2018年12月,一场大雪过后,湖北省武汉市各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启了“清雪模式”。时年81岁的程某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却迟迟未清扫小区公共通道的积雪。由于天气渐渐回暖,路面又经业主们多天踩踏,渐渐变成了“冰面”。 这天上午,程某像往常一样在小区内遛弯散步,走着走着,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摔倒在路面。经医院诊断,程某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了二十多天才出院回家,经司法鉴定,伤残达到十级。 因与物业公司协商不成,2019年8月,程某将其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作为小区业主,已按时足额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通道上的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给小区业主提供通行便利,是物业公司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该物业公司在雪后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致使路面越发光滑,增加行人摔倒的可能性,故程某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事已高,应当预见在雪地上行走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走路过程中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疏于自我保护,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该物业公司投保的物业责任保险,程某滑倒受伤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物业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程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雪后及时扫雪,力求于达到无积冰、无残雪、见路面的标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服务质量。小区业主在雪天出行时,可以穿鞋底相对粗糙,或者有花纹的平底鞋,减缓步行速度,以防摔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 注:济南市历下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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