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无证人员在中控室值班,物业主要负责人被拘留10天

 

7月17日9时许
南宁市青秀区一小区发生火情
消防、公安、医疗、应急等社会力量
联合参与灭火扑救
 
截止10时25分
现场火势被扑灭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南宁消防迅速成立专案组,联动协调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发现小区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检查巡查流于形式、隐患问题久拖不改、消防控制室值班不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防排烟设施无法正常启用、电动自行车管理不到位等27处消防风险隐患。
支队防火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消防控制室仅有2名值班人员,不能满足24小时双人值班的要求,且2名人员均未持有国家级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物业主要负责人在明知值班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作出对物业主要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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