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空置房也要交物业费!业主必知的法律规定!

01
基本案情
王某在长兴中远华城投资一套商品房,并与绿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交付后长期处于空置状态,物业管家每年多次沟通、催缴物业费无果。王某以未实际入住拒缴,认为物业公司在业主未入住情况下要求全额缴纳费用不合理。因拒绝沟通且对物业公司发出的催缴通知书置之不理,物业公司万般无奈诉至长兴法院。
02
物业答复
“无论业主入住与否,物业费都是正常进行收取的,否则无法维持小区日常运营。”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说,小区800余户业主,除了保安、保洁工作人员的工资,还包括绿化、电梯、消防工程等各项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物业公司服务的是整个小区,不会因为业主的入住与否而打折扣,也不会因为入住率低就减少管理成本。物业费是一个小区良性运转的基本保障,更是房产品增值保值的重要因素,离不开每一户业主的支持!

03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绿城物业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且对王先生具有约束力;在绿城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故绿城物业公司主张由王某支付全额缴纳所欠物业费理由正当充分应以支持。法院作出裁决:王先生需补缴全额物业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04
业主关切
日前,有市民咨询关于“商品房空置,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部分”问题。

图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页面
咨询内容:本人在长兴县洪桥镇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龙之梦大道路999弄30幢1单元*室有一套商品房,由于交房至今,房屋一直空置,从未住过人,请问是否有相关证据,可以减免部分物业费?

图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页面
浙江省湖州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答复如下: 长兴县太湖图影管委会收到您的留言后,立即组织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对接光**想城物业负责人。经调阅您于2023年2月11日与物业签订的该小区《光**想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六条文字表述:对于已交付使用,但乙方或者使用人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或者使用人全额缴纳。《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05
法律科普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业主不得以未入住“空置房”为由拒缴物业费。
以下是具体分析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物业费的强制性与公共属性
1.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核心逻辑: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包括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保等,这些服务面向全体业主,不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成本。
业主缴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与是否实际入住无关。
2.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业主需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未入住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关 注:济南市历下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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